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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更字第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更字第2號

債權人
鍾國源
債權人
鍾文龍
債務人
林泳佳
債務人
宋貴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請求會款部分,債權人僅表明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宋會」,且未提出會單等証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認該部分請求之債務人為何?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更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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