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4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卓玉琳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歐吉茶食實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104年9月30日 │26,500元 │354044 │ ││ │ │ │ │ │ │ │├──┼──────────┼────────────┼───────┼──────┼──────┼──┤│002 │智輝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4年10月10日 │60,000元 │BE0029351 │ ││ │羅明豐 │ │ │ │ │ │├──┼──────────┼────────────┼───────┼──────┼──────┼──┤│003 │白其山 │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 │104年9月10日 │17,300元 │4039735 │ ││ │ │ │ │ │ │ │├──┼──────────┼────────────┼───────┼──────┼──────┼──┤│004 │豐英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04年10月10日 │2,569元 │5814102 │ ││ │ │ │ │ │ │ │├──┼──────────┼────────────┼───────┼──────┼──────┼──┤│005 │廖述檳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4年9月30日 │8,900元 │539370 │ ││ │ │ │ │ │ │ │├──┼──────────┼────────────┼───────┼──────┼──────┼──┤│006 │琪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104年10月2日 │1,323元 │7902174 │ ││ │林木棋 │ │ │ │ │ │├──┼──────────┼────────────┼───────┼──────┼──────┼──┤│007 │翊弘實業社 │彰化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04年8月31日 │8,500元 │3262655 │ ││ │王鋒聲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