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
- 聲請人
- 葉垂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灣奈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99年11月11日經授商字第09901251800號函合併解散,請提出台灣奈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提出該公司變更為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