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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聲請人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付款行庫為何分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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