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蘭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付款行庫為何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