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聲 請 人 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C2141716號)支付款行庫 為何分行?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