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4年度司催字第702號聲 請 人 旭日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70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松河開發眼鏡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 │101年12月31日 │100,000元 │WG2098858 │ │ │ │陳健文 │ │ │ │ │ │ ├──┼──────────┼───────┼───────┼────────┼──────┼──┤ │002 │松河開發眼鏡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 │102年1月31日 │150,000元 │WG2098859 │ │ │ │陳健文 │ │ │ │ │ │ ├──┼──────────┼───────┼───────┼────────┼──────┼──┤ │003 │松河開發眼鏡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 │102年2月28日 │150,000元 │WG2098860 │ │ │ │陳健文 │ │ │ │ │ │ ├──┼──────────┼───────┼───────┼────────┼──────┼──┤ │004 │松河開發眼鏡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 │102年3月31日 │150,000元 │WG2098861 │ │ │ │陳健文 │ │ │ │ │ │ ├──┼──────────┼───────┼───────┼────────┼──────┼──┤ │005 │松河開發眼鏡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 │102年4月30日 │182,257元 │WG2098862 │ │ │ │陳健文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