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5號聲 請 人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載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N3057225號)之正確發票 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