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廖佩瑄
相對人
林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廖佩瑄與相對人林昱維間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婚字第77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婚字第775號卷宗審查,聲請人合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00元,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