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李金瑞
- 相對人
- 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明星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4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3年4月2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借款。
(六)清償日期:民國103年7月21日。
(七)利息(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新台幣玖拾萬元整。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王明星,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7月21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平欣 │ │ 670 │建│ 90.00 │ 全部 │ ├─┴───┴────┴───┴───┴──────┴─┴─────┴──────┤ │重測前:三汴段266-980地號 │ ├─┬───┬────┬───┬───┬──────┬─┬─────┬──────┤ │2│臺中 │太平區 │平欣 │ │ 670-2 │旱│ 1.00 │ 全部 │ ├─┴───┴────┴───┴───┴──────┴─┴─────┴──────┤ │分割自:256地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