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 請 人 尤瑄 相 對 人 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3 年6月24日發生之金錢消費借貸。 (五)清償日期:103年9月23日。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 (八)違約金: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擔保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103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9月23日。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平欣 │ │0000-0000 │建│ 23.00│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