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尤瑄 相 對 人 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00,000元,已屆103年9月23日 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平欣 │ │334-11 │建│13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