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請人
尤瑄
相對人
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00,000元,已屆103年9月2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各1件(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平欣  │      │334-9       │建│28        │全部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