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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請人
梅鍾琪
相對人
亞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亞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3年8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亞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借款期間為三個月,詎相對人屆期並未清償,且該擔保物為其他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遭法院查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設定抵押借款契約書、本票、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司執秋字133204號函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4年6月2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大里區  │新甲  │      │61          │  │314.9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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