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黃婕瀅
- 相對人
- 石慧瑩
- 債務人
- 吳明坦
- 債務人
- 星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石慧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石慧瑩、吳明坦、星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3月2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0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石慧瑩、吳明坦、星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吳明坦於⑴民國97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7年5月29日;⑵民國103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⑶民國103年10月14日及民國104年8月9日分別為債務人星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及3,000,000元之保證人。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8月14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2,385,08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中仁 │ │ 343 │建│ 608.00 │10000分之835│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中仁段343地號 │ │地下二層: │ │ │ │ │ │ │商業用、鋼筋混凝│9.09 │ │10000分 │ │ │2886├───────┤土造、9層 │合計:9.09 │ │之830 │ │ │ │成都路14之1號 │ │ │ │ │ │ │ │B2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仁段2930建號,面積:577.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0。│ ├─┬──┬───────┬────────┬──────┬─────┬────┤ │2│ │中仁段343地號 │ │一層:44.21 │ │ │ │ │ │ │住商用、鋼筋混凝│二層:120.84│陽台:6.61│ │ │ │2888├───────┤土造、9層 │騎樓:15.75 │花台:1.75│ 全部 │ │ │ │成都路14號 │ │合計:180.80│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仁段2929建號,面積:126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6。 │ ├─┬──┬───────┬────────┬──────┬─────┬────┤ │3│ │中仁段343地號 │ │ │ │ │ │ │2890│ │住家用、鋼筋混凝│二層:74.66 │ │ │ │ │ ├───────┤土造、9層 │合計:74.66 │陽台:6.42│ 全部 │ │ │ │成都路14之1號 │ │ │ │ │ │ │ │二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仁段2929建號,面積:126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