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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婕瀅
相對人
石慧瑩
債務人
吳明坦
債務人
星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石慧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石慧瑩、吳明坦、星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3月2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0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石慧瑩、吳明坦、星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吳明坦於⑴民國97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7年5月29日;⑵民國103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⑶民國103年10月14日及民國104年8月9日分別為債務人星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及3,000,000元之保證人。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8月14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2,385,08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中仁  │      │    343     │建│  608.00  │10000分之835│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中仁段343地號 │                │地下二層:  │          │        │
│  │    │              │商業用、鋼筋混凝│9.09        │          │10000分 │
│  │2886├───────┤土造、9層       │合計:9.09  │          │之830   │
│  │    │成都路14之1號 │                │            │          │        │
│  │    │B2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仁段2930建號,面積:577.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0。│
├─┬──┬───────┬────────┬──────┬─────┬────┤
│2│    │中仁段343地號 │                │一層:44.21 │          │        │
│  │    │              │住商用、鋼筋混凝│二層:120.84│陽台:6.61│        │
│  │2888├───────┤土造、9層       │騎樓:15.75 │花台:1.75│  全部  │
│  │    │成都路14號    │                │合計:180.80│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仁段2929建號,面積:126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6。 │
├─┬──┬───────┬────────┬──────┬─────┬────┤
│3│    │中仁段343地號 │                │            │          │        │
│  │2890│              │住家用、鋼筋混凝│二層:74.66 │          │        │
│  │    ├───────┤土造、9層       │合計:74.66 │陽台:6.42│  全部  │
│  │    │成都路14之1號 │                │            │          │        │
│  │    │二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仁段2929建號,面積:126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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