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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沈素鈴
相對人
智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8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8月17日。(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智鉅實業有限公司,全部。嗣相對人智鉅實業有限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3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8月3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自104年7月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208,6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利息增補條款及約定書、催告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3日具狀陳報:㈠按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號民事判例「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至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本非所問。」,是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需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而聲請人自承借款並未屆期,雖聲請人又稱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或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云云。但相對人均有如期清償,相對人並未接獲聲請人所提出之催告函。因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㈡聲請人又主張相對人尚欠4,208,679元,惟聲請人應先證明相對人向其借貸款項,否則如沒有任何抵押債務存在,聲請人怎可拍賣相對人之不動產,且聲請人故意不將證物附於繕本,導致相對人無法正確計算有無抵押債務存在,聲請人之作法顯然有失公允,是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還有積欠本金4,208,679元一事,顯然有誤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豐原區  │豐原  │      │195-1       │建│2,587     │100000分之1068│
│  │      │        │      │      │            │  │          │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 │7781│臺中市豐原區豐│住家用          │第十二層:80.7│陽台:11.88 │全部    │
│  │    │原段19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80.7│            │        │
│  │    ├───────┤13層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向│                │              │            │        │
│  │    │陽路60號12樓  │                │              │            │        │
├─┴──┴───────┴────────┴───────┴──────┴────┤
│共有部分:豐原段7818建號9,560.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2 │7782│臺中市豐原區豐│住家用          │第十二層:    │陽台:16.2│全部    │
│  │    │原段19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09.84        │花台:0.62│        │
│  │    ├───────┤13層            │合計:109.84  │          │        │
│  │    │臺中市豐原區向│                │              │          │        │
│  │    │陽路62號12樓  │                │              │          │        │
├─┴──┴───────┴────────┴───────┴─────┴────┤
│共有部分:豐原段7818建號9,560.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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