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

聲請人
香港商環信塑料回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呂澤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票據編號TH0000000未載發票日,是否撤回該票號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