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聲 請 人 黃垣龍 相 對 人 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法 陳敏雄 定代理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3年3月28日 │7,000,000元 │未載 │WG0000000 │ │ ├──┼───────────┼─────────┼───────────┼────────┼──┤ │002 │103年3月28日 │10,000,000元 │未載 │WG0000000 │ │ ├──┼───────────┼─────────┼───────────┼────────┼──┤ │003 │103年3月28日 │10,000,000元 │未載 │WG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