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黃秋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陳敏雄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敏雄,並釋明對其請求票據權利之憑證。(依狀內所附據以請求之本票影本發票欄上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之大章,發票行為尚未完成)
㈡確認陳敏雄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或僅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