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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60號

聲請人
笠禾洗車設備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聲請人笠禾洗車設備公司(原名:得翔洗車設備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如係更名,應提出記載變更前後公司名稱之登記事項卡,以供審核)㈡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王宏暘?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㈢補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㈣提示日期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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