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0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碧鳳即佳揚工程行、林玉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佳揚工程行於發票日(103年7月18日)前及發票日(103年7月18日)後之商業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負責人為王碧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