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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06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碧鳳即佳揚工程行、林玉麟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佳揚工程行於發票日(103年7月18日)前及發票日(103年7月18日)後之商業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負責人為王碧鳳。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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