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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教淳、郭素嬌、源盛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08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教淳、郭素嬌、源盛交通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源盛交通有限公司於發票日(103年4月30日)前及發票日(103年4月30日)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洪振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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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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