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 聲請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宏奕即禎翊汽車貨運行、邱俊豪、陳
俊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係對「張宏奕」個人或係對「禎翊汽車貨運行」請求?或對二者皆請求?若對禎翊汽車貨運行請求,請補正其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