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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宏奕即禎翊汽車貨運行、邱俊豪、陳

俊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係對「張宏奕」個人或係對「禎翊汽車貨運行」請求?或對二者皆請求?若對禎翊汽車貨運行請求,請補正其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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