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宏奕即禎翊汽車貨運行、邱俊豪、陳俊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係對「張宏奕」個人或係對「禎翊汽車貨運行」請求?或對二者皆請求?若對禎翊汽車貨運行請求,請補正其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