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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聲請人
章原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庭君企業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票據權利之行使,係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所為之行為。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5,000,000元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迄今未獲支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惟其聲請狀表明104年4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向相對人提示,惟本票既未現實的向相對人出示票據,即與票據法上之提示有間,依首揭說明,自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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