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聲 請 人 安陽防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憲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10月31日」或「103年11月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