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 原告吳鴻彬、聲請對於相對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62號聲 請 人 吳鴻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聖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是否對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聖驩二者請求或僅對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㈡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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