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915號聲 請 人 鄭博洋 相 對 人 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禮 相 對 人 李雲光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票金 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雲光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002 、00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環球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李雲光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2915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發 票 人 │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4年4月20日 │400,000元 │104年5月20日│104年5月20日│TH966832│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002 │104年4月20日 │500,000元 │104年5月20日│104年5月20日│無 │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李雲光 │ ├──┼───────────┼─────────┼──────┼──────┼────┼───────────┤ │003 │104年4月20日 │500,000元 │104年5月20日│104年5月20日│無 │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李雲光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