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聲 請 人 智仁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弘德興業有限公司、陳冠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弘德興業有限公司於104年5月8日「前」、「後」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㈡相對人陳冠閔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