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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

聲請人
智仁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弘德興業有限公司、陳冠閔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弘德興業有限公司於104年5月8日「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㈡相對人陳冠閔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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