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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1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10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羚斐即三泰興企業社、柯桐輝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票面金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似為1,196,902)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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