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10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羚斐即三泰興企業社、柯桐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票面金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似為 1,196,902)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