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昭明即偉達工程行、陳金一、李麗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