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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銘洲

  • 原告
    鎧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4號聲 請 人 鎧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陸巨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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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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