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5號聲 請 人 鎧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陸世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