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銘洲
- 原告鎧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5號聲 請 人 鎧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陸世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