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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聲請人
達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通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潘忠豪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發票前、後之變更登記表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潘忠豪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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