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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聲請人
達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通明
相對人
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潘忠豪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等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等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相對人等共同簽發之附表編號8票號WG1090963號之本票到期日之記載為民國103年9月30日,依票據法之規定自應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而於該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主文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除前項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1年10月2日          │1,000,000元       │103年6月10日          │103年6月10日          │WG1090956       │    │
├──┼───────────┼─────────┼───────────┼───────────┼────────┼──┤
│002 │101年10月2日          │1,000,000元       │103年7月5日           │103年7月5日           │WG1090957       │    │
├──┼───────────┼─────────┼───────────┼───────────┼────────┼──┤
│003 │101年10月2日          │1,000,000元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WG1090958       │    │
├──┼───────────┼─────────┼───────────┼───────────┼────────┼──┤
│004 │101年10月2日          │1,000,000元       │103年8月31日          │103年8月31日          │WG1090959       │    │
├──┼───────────┼─────────┼───────────┼───────────┼────────┼──┤
│005 │101年10月2日          │1,000,000元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WG1090960       │    │
├──┼───────────┼─────────┼───────────┼───────────┼────────┼──┤
│006 │101年10月2日          │310,000元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WG1090961       │    │
├──┼───────────┼─────────┼───────────┼───────────┼────────┼──┤
│007 │101年10月2日          │662,024元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WG1090962       │    │
├──┼───────────┼─────────┼───────────┼───────────┼────────┼──┤
│008 │101年10月2日          │8,240,480元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WG10909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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