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52號聲 請 人 國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睿建設有限公司、郭永富、陳采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中關於發票日、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內容不符)。 ㈡查報相對人等是否負共同負發票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