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8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52號
- 聲請人
- 國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睿建設有限公司、郭永富、陳采彤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中關於發票日、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內容不符)。
㈡查報相對人等是否負共同負發票責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