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553號聲 請 人 呂宗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宣燁即金豪傑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 ㈡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