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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5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553號

聲請人
呂宗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宣燁即金豪傑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

㈡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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