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002號聲 請 人 賈斯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丁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志富、林惠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查報相對人許志富、林惠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