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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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威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資料。
三、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印文。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威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資料。
三、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印文。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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