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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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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威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資料。

三、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印文。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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