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540號聲 請 人 五九一八有限公司即即台灣房屋天津特許加盟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威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資料。 三、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印文。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