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02號
- 聲請人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宗蒼即勝威企業社、鄭惠明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蔡宗蒼即勝威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並提出相對人蔡宗蒼即勝威企業社於發票「前」「後」之商業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蔡宗蒼。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