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0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子雲即中華免洗餐具行、高子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高子雲即中華免洗餐具行於發票「前」「後」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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