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榮 相 對 人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94號第一審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442元及證人旅費2,108元,合計38,550元, 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550元,爰依首揭規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