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五郎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林良梓
- 法定代理人
- 陳朱衣
- 法定代理人
- 陳沁紅
- 法定代理人
- 陳唯紅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紅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正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玲
- 法定代理人
- 林紫瑛
- 法定代理人
- 林紅瑛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凱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霞
- 法定代理人
- 林淨淨
- 法定代理人
- 林玲如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明
- 法定代理人
- 林玟慧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五郎興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多筆土地待處分,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將儘速於近期內補推清算人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59號)、延展清算卷宗(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6號、103年度司聲字第1198號)審核結果,聲請人之清算人原為陳榮東會計師,惟陳榮東業於103年12月5日向聲請人之股東范林良梓等人為解除委任之意思表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7條、民法第549條第1項),並經股東受領該意思表示,陳榮東與聲請人之委任關係已終止,則聲請人應以全體股東之名義聲請本件延展清算完結,本院乃於104年2月26日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