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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
五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林良梓
法定代理人
陳朱衣
法定代理人
陳沁紅
法定代理人
陳唯紅
法定代理人
陳思紅
法定代理人
林清正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法定代理人
林紫瑛
法定代理人
林紅瑛
法定代理人
林靖凱
法定代理人
謝麗霞
法定代理人
林淨淨
法定代理人
林玲如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法定代理人
林玟慧
法定代理人
林冠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五郎興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多筆土地待處分,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將儘速於近期內補推清算人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59號)、延展清算卷宗(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6號、103年度司聲字第1198號)審核結果,聲請人之清算人原為陳榮東會計師,惟陳榮東業於103年12月5日向聲請人之股東范林良梓等人為解除委任之意思表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7條、民法第549條第1項),並經股東受領該意思表示,陳榮東與聲請人之委任關係已終止,則聲請人應以全體股東之名義聲請本件延展清算完結,本院乃於104年2月26日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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