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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當事人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1)提出曾正仁、王天送、洪德生、黃銘煌律師即張輝雄 之遺產管理人、陳福水、葉健人、賴惠伶即賴麗詠、顏羅 素嬌即顏志達之繼承人、顏杏芳即顏志達之繼承人、顏士 哲即顏志達之繼承人等十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 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公 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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