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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當事人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1)提出曾正仁、王天送、洪德生、黃銘煌律師即張輝雄之遺產管理人、陳福水、葉健人、賴惠伶即賴麗詠、顏羅素嬌即顏志達之繼承人、顏杏芳即顏志達之繼承人、顏士哲即顏志達之繼承人等十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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