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7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聲請人
陳江源
聲請人
楊麗勳
相對人
鄭旭光
相對人
黃應旗
相對人
石榮冠
相對人
彭采芳
相對人
梁達明
相對人
黃慧凌
相對人
黃金葉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楊麗勳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9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97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7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更㈡字第35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梁達明、彭采芳、石榮冠、黃金葉、黃應旗、鄭旭光、黃慧凌分別負擔百分之十七、五、四、五、十六、十五、十八,其餘百分之二十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鄭旭光、黃應旗、石榮冠、梁達明、黃慧凌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本件裁判費之繳款人為聲請人陳江源,有聲請人陳江源、楊麗勳共同具名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楊麗勳既非繳納裁判費之人,該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2,380元 │聲請人預納 │├──────┼───────┼───────────┤│測量費 │ 4,150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 66,530元 │第二、三審訴訟費用 ││ │ │係由相對人預納,應 ││ │ │由相對人負擔,不予 ││ │ │計列。 │└──────┴───────┴───────────┘附表: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額┌──────┬───────┬───────┐│相對人姓名 │ 應負擔比例 │ 應負擔金額 │├──────┼───────┼───────┤│ 梁達明 │ 17% │ 11,310元 │├──────┼───────┼───────┤│ 彭采芳 │ 5% │ 3,327元 │├──────┼───────┼───────┤│ 石榮冠 │ 4% │ 2,661元 │├──────┼───────┼───────┤│ 黃金葉 │ 5% │ 3,327元 │├──────┼───────┼───────┤│ 黃應旗 │ 16% │ 10,645元 │├──────┼───────┼───────┤│ 鄭旭光 │ 15% │ 9,980元 │├──────┼───────┼───────┤│ 黃慧凌 │ 18% │ 11,975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57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