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2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周廷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10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