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3號原 告 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伯 被 告 盛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加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1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