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原 告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被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7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 ㈠原告於104年2月15日承攬被告「華新麗華機修與中央倉庫擴建工程」(下稱1期工程),約定總價2160 萬元,雙方訂有工程合約書(下稱1期工程合約),有1期工程合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7-19頁)。 ㈡原告就2 期工程提出報價單予被告後,被告提出業經被告用印且附有前開報價單之2期工程合約書予原告用印,有2期工程合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0-32頁)。 ㈢被告以原告承攬系爭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依工程合約第9 條第1項、第35條第2項第1、4款約定,於104年9月23日以臺中永安郵局303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1、2 期工程合約,原告已收受該存證信函,有存證信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6-47頁)。被告於本件訴訟中,再以105年3月4日民事答辯㈡狀及以105年3月10日民事答辯㈢狀表示依工程合約第9條第3項約定終止1、2期工程合約,該民事答辯㈡狀已到達原告(見本院卷㈠第183頁反),該民事答辯㈢狀於105年3 月10日到達原告(見本院卷㈡第11-12頁)。 ㈣被告於104年2月18日給付原告1期工程合約第1期工程款300 萬元,於104年5月27日、28日給付原告1期工程合約第2期工程款564萬元,於104年7月31日給付原告50萬元,於104年8 月28日給付原告200萬元,另於104年9 月11日給付原告協力廠商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雅公司)74萬0490元,以上合計給付原告1188萬0490元,有支票、切結書、匯款單、收款對帳單明細表暨收入證明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48-52頁)。 ㈤被告於104年(10月6日?)給付原告協力廠商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堡公司)258萬5146元,有切結書、方案 通知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48-49頁)。 ㈥原告於104年7月29日進場施作,至104年9月23日停工(見本院卷㈡第78頁反)。 三、本件爭點是否如下: ㈠兩造就2期工程是否意思合致成立承攬契約? ㈡被告依工程合約第9條第1、3項、第35條第2項第1、4款約定,終止1、2期工程合約是否合法? ㈢原告就1、2期工程已施作部分,依合約核實計價結算之工程款若干? 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期工程第3期工程款648萬元,2期工程第1、2期工程款592 萬元,是否有理?被告抗辯以預付及代墊款項324萬0490元、564萬元為抵銷,有無理由? ㈤被告抗辯因原告就1期工程逾期,依1期工程合約第9條(第1項?)約定,被告應給付逾期罰款216萬元,依1期工程合約第35條(第5項?)約定,被告應給付違約金216萬元得為抵銷,有無理由? ㈥被告抗辯因原告就2期工程逾期,依(2期工程合約第9條第1項?)約定,被告應給付逾期罰款148萬元,依(2期工程合約第35條第5項?)約定,被告應給付違約金148萬元,得為抵銷,有無理由? 四、系爭工程合約第9條第3項約定:「逾期罰款:…3.甲方認乙方有不能如期完工之虞或逾越完工期限仍未完工時,甲方『得依本合約之規定』終止本合約之一部份或全部工作,乙方不得異議,且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或賠償,」,第35條第2項第2款約定:「終止契約:…乙方如有下列情事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約。⑵乙方若有『第9 條第3項』及第16條第2項後半段情事或將工程全部轉包或未經甲方同意分包他人或冒用(借用)他人登記證或乙方證照經主管官署吊銷者。」,被告主張依系爭工程合約第9條第3項約定終止契約,是否有誤會?有無主張依系爭工程合約第35條第2項第2款約定終止契約?若是,依系爭工程合約第35條第3 項約定:「凡因上列情形終止本合約時,本工程未完之部分由甲方收回另辦,乙方已做之工程由甲方按合約核實計價結算工程款並暫緩支付直至本工程全部完工時止。…」。原告是否依此請求被告就已做之工程按合約核實計價結算工程款?就此數額是否聲請鑑定或有其他證據方法? 五、原告何時收受被告104年9月23日臺中永安郵局303 號存證信函、105年3月4 日民事答辯㈡狀?被告何時給付原告協力廠商中堡公司258萬5146元?有何證據? 六、請兩造各於7 日內就前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如有未及提出證據方法,亦請一併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