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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弘電信工程行、傳泓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

104年度建字第1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8,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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