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吳昀儒
- 當事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辰弘電信工程行、傳泓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弘電信工程行、傳泓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104年度建字第1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8,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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