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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建字第 14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林慶郎

  • 當事人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建字第 142 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辰弘電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余俊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傳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滿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 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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