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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文爵張美眉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訴人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錫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7,8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6,2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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