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傳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錫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7,8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6,2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